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监管必须“长牙带刺”

发布日期:2024-03-08 06:01    点击次数:91

  当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变局加速演进,世界之变、时代之变、历史之变正以前所未有的方式展开,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从未遇到过的。为此,党的二十大报告指出,“主动识变应变求变,主动防范化解风险”。可以说,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化解风险是当前和今后很长一段时期内金融工作的一项重点任务。

  近日,省部级主要领导干部推动金融高质量发展专题研讨班开班式上传来权威声音,再次对金融监管工作提出要求。特别是“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有棱有角,关键在于金融监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要明确责任,加强协作配合”等方面论述,更是高屋建瓴、掷地有声。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金融监管要“长牙带刺”,既是建设金融强国的重要内容,也是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这对加强和改善金融监管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也表明金融强监管、严监管将进一步持续和深化。

  三部门去年开罚单183张

  严厉打击金融犯罪不手软

  对金融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从严从重从快处罚,是让金融监管真正“长牙带刺”的重要内涵之一。

  公开信息统计显示,刚刚过去的2023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出的行政处罚罚单达13张,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开出行政处罚罚单92张,中国证监会开出行政处罚罚单78张,三部门去年开出罚单合计183张(不含地方分局)。

  中国人民银行的处罚集中于支付、反洗钱合规领域;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的处罚主要涉及银行保险机构展业经营合规性、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领域;中国证监会的处罚集中在欺诈发行、财务造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方面。

  可以看到,金融监管的执法力量得到强化。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成立稽查局和稽查总队,其实就是落实金融监管“长牙带刺”的重要举措之一。

  “未来,金融领域违法行为查处数量和‘顶格从重处罚’将增加。同时,金融监管机构与公安机关、网信办等协作办案的力度将加大。”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教授郑彧对《》记者表示。

  江苏省金融研究院副院长骆祖春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未来,金融领域监管处罚或呈现三大特征:一是对重大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加大。这是金融监管真正“长牙带刺”的标志性特征,将切实起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作用。二是监管处罚涉及对象更多,行政处罚案例数量较此前会有一定幅度的增长。一方面,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另一方面,金融稽查机构的人员队伍得到加强,基层稽查力度随之加大。三是关于金融领域处罚的法律法规依据会更多。

  所有金融活动全纳入

  实现金融监管全覆盖

  让金融监管真正“长牙带刺”,不仅仅表现在处罚力度的加大,更重要的是金融活动的全纳入以及金融监管的全覆盖。

  中央金融工作会议提出,依法将所有金融活动全部纳入监管,全面强化机构监管、行为监管、功能监管、穿透式监管、持续监管,消除监管空白和盲区。

  对此,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局长李云泽在接受采访时曾表示,金融监管全覆盖的要义包括三个方面:一是管合法更要管非法,始终坚持金融特许经营、持牌经营原则。二是管行业必须管风险,严密防范一般商事行为异化为非法金融活动、衍生出金融风险。三是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兜底监管机制。

  金融监管“全覆盖”的重点有两方面,一方面是混业经营下的穿透风险监管。骆祖春认为,金融监管“全覆盖”的重点在于对合法金融机构的非法金融行为的监管,尤其是对混业经营下的穿透风险监管。

  另一方面是对非法金融机构的非法金融活动监管。郑彧表示,原来“机构监管”的方式,将金融行业分为“持牌机构”和“非持牌机构”,只对拿到准入牌照的金融机构进行监管。未来,要贯彻“同一行业,相同监管”的功能监管理念,对于名义上不叫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支付机构,但本质上从事这些行业业务的自然人、法人都要全部纳入监管;无论是传统的金融机构还是科技公司的“融合创新”,都需要“透过现象看本质”,分清是否涉及“信用的流转”,一切涉及信用转换的行为或机构,都要纳入监管范围。

  进一步强化监管协同

  监管合力才能形成“铁拳”

  金融监管要实现真正“长牙带刺”,还需要加强金融监管协同。

  骆祖春表示,加强监管协同需要从三方面入手:一是“一行一局一会”之间的监管协同,重点在于政策、规则制定,省级以下是具体执行的协同;二是“一行一局一会”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等行业监管部门在具体监管事项之间的协同;三是央地之间协同,尤其是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牵头建立兜底监管机制在省市区落实上与省市区的金融工委、地方金融管理局之间的协同。

  董希淼认为,加强金融监管协同,要减少监管重叠和监管交叉。从横向来看,要尽量避免“一行一局一会”工作之间的职责交叉重叠。从纵向来说,要加强央地协同,提高地方金融监管效能。

  郑彧建议,监管部门在对各自监管对象开展有效监管的前提下,关注市场发展动态,对“异军突起”的交易或金融产品保持谨慎,在认真研究商业模式的内涵基础上,在各部门间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和讨论,以便尽快识别风险点。一旦识别风险点,需迅速采取监管措施,对于本部门执法可能遇到的问题和障碍事先与能够给予支持的单位沟通,形成监管合力的铁拳头。

  扎紧制度“篱笆”

  夯实金融法治基础

  金融监管真正“长牙带刺”,仍然需要扎紧制度“篱笆”,进一步夯实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四梁八柱”,提升金融市场法治化水平。郑彧表示,没有基础法律法规的保障,就无法给市场明确的行为指引和处罚震慑,不利于监管标准的统一。

  董希淼表示,加强金融法治建设,是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由之路,更是提高监管效能、防范金融风险的重要抓手。下一步,应加快推动金融法律法规修订,进一步完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并加强对新领域、新问题的研究和立法。

  目前,金融监管部门正在推动制定、修改多部法律法规。如推动出台金融稳定法、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上市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推动修订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郑彧认为,金融法律制度体系的完善,要体现在四个方面。首先,不能过于强调事前的“准入”牌照监管,要关注行业全过程、全链条的过程性监管,做到事前、事中、事后着力均衡监管;其次,监管标准要清晰、明确,给市场和被监管者明确的预期,不留“窗口”;再次,立法过程要注意民主和调研,要能够真正倾听、理解市场的声音,准确判断市场声音的合理与否,在此基础上进行科学立法;最后,明确违法结果,并通过立法、司法和执法向市场予以传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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